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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遭受人身伤害,误工费如何计算?
被打伤后,受害人向加害人主张赔付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等费用自是不必言说。但关于误工费数额的部分,往往使得双方当事人陷入争论,其原因在于二者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一。近日,晋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2月8日,网约车司机魏某捡到乘客黄某遗失的手机,在归还过程中提出希望黄某给些油费的请求,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后黄某情绪激动便开始殴打魏某。福州市公安局鼓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后对黄某殴打魏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魏某要求黄某偿损失无果,遂诉至晋安法院。
司机魏某被打后,在2022年12月9日、10日和12日前往不同医院就诊,分别得到建议休息3日、休息3日、休息1周的医嘱。2022年12月12日,福州市公安局鼓山派出所委托xx鉴定所对魏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同月14日,x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未构成轻微伤。2022年12月17日至20日,魏某恢复上班。后又在2022年12月21日、28日才再次前往医院开具建议休息的《疾病证明书》。现魏某就殴打伤势多次前往不同医院进行就诊,得到多份不同的医嘱,导致误工时间难以确定。
魏某系网约车司机,其因被黄某殴打导致误工,故其主张误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因网约车司机收入属于非固定收入,且魏某也未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这导致本案对于魏某的收入状况难以进行准确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魏某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黄某殴打魏某的事实。魏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魏某的误工天数以及误工费标准。关于魏某的误工天数问题。根据魏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2022年12月9日至16日期间收入为0元,结合其在12月8日被殴打,在9日、10日、12日分别前往医院就诊并得到建议休息的医嘱等事实可以认定在2022年12月9日至16日期间共计8日为误工期。而对其主张的自2022年12月17日起的误工期本院均不予确认,这是因为在2022年12月17日至20日,魏某已连续上班四日,其伤情在同月14日经鉴定亦未构成轻微伤,且在2022年12月21日、28日再次前往医院所开具建议休息的《疾病证明书》,亦未有病历等材料佐证。关于收入状况的认定,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本院酌定按福建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109,988元/年标准计算误工费,为2,410.70元(109,988元/年÷365日×8日)。魏某主张的超出前述认定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确定。误工时间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确定。对于本案中受害人前往不同医疗机构得出不同误工时间的情形,则应当根据误工费本身性质出发来确定合理的误工时间。误工费是赔偿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恢复治愈或定残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因此是对受害者实际收入减少的赔偿,具体到本案中,之所以将误工时间确定为8日,是因为受害人自12月17日起便开始从事正常工作,且依据最初就诊的所得到的医嘱来看,8天的时间也足以覆盖医嘱的建议休息时间。另外,在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情形下,误工时间则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这是因为在司法鉴定出具结论认定伤残后,受害人便可向加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若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后,便会使误工时间得到重复计算,明显违背侵权责任法中不可双重赔偿的原则。
收入状况的确定方式分为三种情形,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