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案例
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签署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吗?
根据“七普”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就业人口已超过6600万人,且依照此前发布的《2022老龄群体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老龄群体在退休后仍有强烈的就业意向。由此可见退休人员再就业群体正不断扩大。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还算劳动者吗?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动权益吗?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一起退休人员就业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解答了该问题。
李女士于2018年12月28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李某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上登记的个人信息出生年月栏填写的是1964年,并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显示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11日的身份证。该公司告知新员工必须完整填写入职登记表,保证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否则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至2022年李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协议书,约定李某从事保洁工作。李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是于2022年7月1日签订,内容载明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李某提供一定劳务,公司向李某支付劳务报酬,不承担李某任何社会保险费用,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2022年2月,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因右桡骨远端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于4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23426.44元。期间李某向公司请假,公司按月向李某发放工资。2022年7月派出所及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李某出生日期为1969年9月11日,当时结婚迁户口时将出生日期错误登记为1964年9月11日。户口本中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着李某的出生日期为1969年9月11日。后李某要求确认其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期间产生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李某于2018年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时,其实际年龄虽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出生于1964年的身份信息材料,对公司而言李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况且,不论李某出生年月是1969年9月11日还是1964年9月11日,其在2019年9月12日之后均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后公司与李某以签订《劳务协议书》的方式明确了与李某建立劳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李某与该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此外,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工作没有被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纳入保护范围,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往往不属于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劳动者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相关待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对此,建议广大老年朋友,达退休年龄后重返岗位,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时,与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规定,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