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7-25  【转载】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也将此解释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并规定,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为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也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有的学者还把劳动者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跳槽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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