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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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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也需区别不同职能详细分析,类似医务职员、接触有毒有害的工作职员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洗消毒,应当属于扫尾性工作

在正常工作结束后洗澡致伤以及其他行为导致的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要详细题目详细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除了受伤时间、地点外,还须考虑其行为是否与工作有联系关系性

综上所述,认定工伤也需区别不同职能详细分析,类似医务职员、接触有毒有害的工作职员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洗消毒,应当属于扫尾性工作,在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假如将受伤的人换成其他职位的员工,例如病院从事治理类的行政职员或者其他职能、行业的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在开始前或结束后并没有清洗消毒的需要,不管在何时沐浴更衣都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即使用人单位在办公区域内设置浴室,为员工免费提供沐浴的福利,只要其洗澡行为的目的不属于扫尾性工作,员工摔伤或受到伤害也就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要确定王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除了考察其主观上是否存在受伤的故意外,还需衡量王某的职业与放工洗澡这一行为之间的关系。王某作为一名皮肤科的医务职员,天天与大量的病人接触,很有可能在工作时携带甚至感染细菌病毒,为了避免将细菌病毒带出病院以及自身感染,放工后在病院及时洗澡消毒已经成为医务职员的习惯,而且病院设置员工浴室也恰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因此,放工后洗澡消毒应看做医务职员工作后的一个扫尾性行为,是其工作所需的一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划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王某摔伤的时间上看,事故发生在王某放工后的公道时间范围之内;从王某摔伤的地点来看,是在病院的浴室中,根据上述划定,认定王某的受伤为工伤,正当且更公道。


从本案来看,王某在洗澡时,因为地面湿滑未站稳而摔倒,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所以王某受伤的后果符合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划定了三种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背治安治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只要劳动者符正当律、政策所划定的因工致伤、致残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有过错,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放工时间因洗澡摔伤是否真的与工伤无关?


王某是某病院皮肤科的医生,负责协助主治医师为患者诊断病症并开具处方。某日下战书交班后,王某在病院为员工提供的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致使左小腿骨折。王某向病院要求申请工伤,享受医疗以及停工留薪的待遇。但病院以为王某是在放工后,而且是浴室内摔伤的,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地点,不应当归属于工伤。出于对员工的关怀,病院已经决定每月向王某支付医疗期待遇。但是王某提出的其他要求,病院以为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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