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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

时间:2021-08-08  【转载】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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