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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用人单位负有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义务
把人辞退了,但是各种手续公司却一直拖延不予办理,致使小张失去多次就业机会且无法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小张系材料公司员工,经双方调解于2012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至十一材料公司才将小张的手续办理终结并将档案移交社保中央。
。第八十条划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2007年到材料公司上班,作为一名残疾人其尽力克服自身缺陷,努力工作,但公司却并不满足,于2011年7月辞退了小张。对公司这种故意刁难的行径,小张忍无可忍,依法维权,要求材料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材料公司辞退小张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却未及时办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认为事情终于得到解决,谁知公司仍旧拖延,直到十一前才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办理终结,将小张的档案移交社保中央。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或被单位炒鱿鱼,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办好交接手续,好聚好散。遂依法判决材料公司支付小张无法及时就业而形成无法缴纳2012年7月至9月养老保险费及医疗费的损失。 2012年8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材料公司与小张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于2012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材料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4275元。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划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是小张离职并没有那么简朴,经由劳动仲裁,又到法院打官司,才得以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