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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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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天受工伤用人单位也要担责

原告以为这是自己为治疗工伤而实际支出的用度,理应得到支持;被告则以为原告在私家诊所治疗只有相关处方笺和赤脚医生开具的证实,没有正规票据,因此这2680元不应得到支持。后原告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被告拒绝。因为原告家景贫寒且住院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用度,原告迫于经济压力,伤势未痊愈就匆匆出院;后又断断续续在私家诊所治疗花费2860元。



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待遇纠纷作出一审讯决:某工程建设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津贴费、住院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津贴金等各项用度共计人民币39000余元。主审法官结合案情、相关证据和原告张某贫困的实际情况,认定这2680元为张某医治工伤的真实花费,并作出如上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双方纠纷经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14日开始在被告工地做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不料工作的第三日原告便被从工地二楼棚架上方抛下的泥浆桶砸伤头部,遂被立刻送往病院住院治疗。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在私家诊所治疗所花费的2680元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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