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企业同员工以协议的形式约定无需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72条划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与一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为该私营企业自制的格局合同。合同商定,企业在创业阶段,经营艰难,以高工资一并涵盖国家划定的各类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交通津贴等;职工自行办理贸易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用度。可见,企业必需为职工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调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但原单位告知李某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已有了明确商定,企业不再负担养老保险用度。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应聘到一家电脑公司上班,但被告知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请问,企业应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