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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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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公司未与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背了相关法律划定

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尉某签订的承诺书,能够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尉某与建工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遂支持了魏某的诉讼哀求。



2010年9月20日尉某应聘到砀山县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从事搅拌车驾驶员工作,建工公司与尉某只签定承诺书一份,并商定包括一切福利在内的最低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100元,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建工公司未与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背了相关法律划定。


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划定解雇员工,否则将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是此前所工作期间的均匀工资,而不是底薪金额。)


未按划定签订劳动合同,既违法也侵害了员工的正当权益,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划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以为,尉某应聘到建工公司从事驾驶员运送混凝土工作,日常工作期间,建工公司提供劳动工具、设备,尉某的工作内容及工作任务均由建工公司铺排、指定进行,建工公司按期给付劳动报酬。


日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间应从员工进入单位工作满一个月的越日起开始计算。


。该案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又无合法理由将员工解雇,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划定,判令支付尉某双倍工资差额9600元及经济补偿金2100元。 2011年11月30日公司放假,期间于12月31日公司张贴公告,解除与尉某的劳动关系。为此,尉某诉至法院。另外,双方口头商定,建工公司另付刷车费100元,安全奖200元,提成为每增加10公里路程增加10元钱。砀劳仲裁字(2012)第15号裁决书,驳回了尉某的全部仲裁哀求。公司无合法理由解雇尉某事属不正当。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成形的法律关系。劳资双方实际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即治理监视关系。 2012年2月10日尉某回公司发现该通告,便向砀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原告魏某哀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符正当律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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