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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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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陈明该仲裁申请未获劳动仲裁委支持
所享受的待遇是:办理企业内部提前退休手续时待遇与退休职工待遇一致可计算连续工龄,是否能按照退休职工待遇,逐年增加物价补贴待遇,则由企业来决定。同年6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陈明该仲裁申请未获劳动仲裁委支持。
1999年3月10日,丰新公司又制定了(99)第05号文件《关于实行部门职工提前退休或待退休办法增补条款的通知》划定:凡我公司的在编职工,男职工春秋达到或超过55周岁、女职工春秋达到或已超过45周岁的可提前待退休并享受 (96)第39号文的优惠待遇;春秋接近55周岁的男职工,接近45周岁的女职工等,确实不能坚持正常上岗工作的,可申请提前待退休,经批准后可享受待退休待遇,但在未达到春秋之前不享受 (96)第39号文件的优惠待遇。
法庭上,丰新公司对陈明所述的提前待退休情况没有异议,但以为根据市劳动局的相关划定,申请企业内提前退休的职工必需距法定退休春秋五年以内,连续工龄达十年以上,且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员。据此,公司对陈明发放的工资待遇,是符合国家政策和企业内部规章轨制的。而提前待退休员工能否与正常退休职员享受同步的增资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陈明(化名)状告上海丰新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丰新公司)索讨工资差额2.4万余元及利息案作出判决,对陈明之诉不予支持。
现有国家劳动政策划定,男、女职工年满60周岁、50周岁、女职工的原干部编制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根据上述划定可见公司提前待退休的政策演变,涉及申请待退休春秋的放宽及待退休职工享受公司内部划定补贴待赶上春秋的放宽。
经审理法院查明,丰新公司在1996年制定了(96)第39号文件《关于规范劳动人事治理做好职员分流安顿工作的通知》划定:凡离正式退休春秋不足5年的在职职工,因健康原因(经厂保健站证实)或已下岗待聘的,经本人申请、部分同意、厂部批准可办理待退休手续;在岗的男职工已满58周岁、女职工已满48周岁、已满52周岁的原干部编制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再铺排上岗,此类职工可办理待退休手续,除了享受待退休待遇外,另将享受待退休补贴待遇,直至法定退休春秋;待退休补贴待遇:继承享受工龄工资的(办理待退休不再累计工龄)、每月补贴100元。
现年57岁的陈明,是1975年进入丰新公司工作的老职工,双方签署有起始日期为1992年10月1日起的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丰新公司的先后三份文件,陈明提出提前待退休申请的2006年,他本身并不符合待退休甚至提前待退休的前提,是公司在考虑了陈明的特殊情况后,才准予陈明合用提前待退休,所给予陈明的待遇亦低于法定尺度。另在2010年1月,公司还根据退休工人的增资幅度,对陈明的工资待遇逐年进行增多调整。 2010年1月,公司再为陈明按社会退休职员同步增资的计算方法,向陈明支付待退休待遇。陈明要求能获得在提前待退休和待退休时间段内,按企业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资待遇平等增资,而主张由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相应利息的诉求法院难以支持,遂法院一审讯决陈明败诉。 2005年7月下旬,陈明向公司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经公司批准陈明自2006年3月起提前待退休,并按2006年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给予陈明提前待退休待遇。可当今一些企事业单位,因改制岗位设置而导致内部产生一部门富裕职员,大多采用员工申请、企业批准给予提前待退休政策。
。声称陈明在2006年获准提前待退休,并不符合公司规章轨制划定的春秋。
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的陈明再向法院起诉,称在2005年7月他被外借其他单位四年后回到丰新公司,因公司无法铺排他工作岗位,遂向公司申请但愿能提前待退休,获得公司同意。
2012年4月18日,陈明以公司存在少发及抽剥工资为由,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丰新公司支付2007年1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的工资差额2万余元。陈明以为是公司的原因导致他2007年至2009年度未能享受退休职员同步增资。直到2009年3月,陈明知足了春秋上前提后,公司才按照规章轨制对他发放了工资和待退休补贴待遇。 2009年3月,在陈明达到待退休春秋后,公司按相关划定支付了陈明的待退休待遇。
丰新公司还称,公司从1996年就开始实行内部部门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并先后颁布了多个规章轨制。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明提前待退休以及待退休时的工资待遇是否应该按照企业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资平等增资。 2009年3月,陈明年满53周岁,公司又为他转为正式待退休,并支付了待退休待遇等。而对他2010年至2012年企业退休职员增资的工龄又少计算,哀求法院判令丰新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12年7月的工资差额2.4万余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根据公司99年第5号文件的划定,提前待退休员工可享受待退休待遇,而提前待退休员工和待退休员工,同样可与企业退休员工同步增资。法院以为,按照国家政策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划定,提前待退休和待退休实在质是企业制定的规章轨制的实施。
2001年4月16日,丰新公司再次制定了(2001)第5号文件《关于实行部门职工提前退休或待退休办法增补条款的通知》划定:原定职工在企业内部待退休的春秋可提前2年,即男职工春秋在53周岁至55周岁之间,女职工春秋在43周岁至45周岁之间,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且在岗工作的,可提前申请在企业内部提前待退休;符合前款划定的范围内,且提出申请提前待退休的职工,经批准同意在企业内部待退休,即享受 (99)第05号文划定待退休待遇。可见公司所给予陈明的待遇,既未违背法律划定,也未低于公司内部规章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