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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庭和解、握手言和。 2011年11月,用人单位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聘了原告,并另行找人替换原告的工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经由劳动仲裁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通过庭审中双方的诉辩,在法律事实和证据眼前,经由调解,用人单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错误,愿意当庭支付原告黄颖颖1万元的补偿款,原告也对自己部份无依据的诉讼哀求自愿抛却。


2010年4月,原告黄颖颖到某航务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商定每月工资1800元。


2013年3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由法官的释法析理,用人单位当庭向劳动者支付了1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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