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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一言分歧出手打了主管竟被炒了鱿鱼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李明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划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被告对原告作出开除决定,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是依照法律划定的程序实施,其开除原告决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程序、形式均不正当,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3月,原告李明到被告林林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因工伤要求公司赔偿,一言分歧出手打了主管竟被炒了鱿鱼,男子不服。李明以为,公司不能由于此事而开除自己,公司的行为违背劳动法的划定,严峻侵犯其个人利益,不服公司决定,遂向崇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误工工资。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不久后,公司通知李明不要上班,等待公司处罚。 2012年6月,李明在公司内搬运货物时扭伤腰,后到病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凸起。 2012年7月,原告找到财务主管赵玲要求报销医疗费,商谈中,赵玲言语过激,李明以为赵玲有意刁难,便抓起办公桌上的装订机砸向赵玲,致使赵玲额头受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严峻违背用人单位规章轨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该公司《员工须知》划定,采用通知书和加盖办公室印章的方式对原告作出开除决定,不符合法律划定,应当合用决定书,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来,李明就收到了公司加盖办公室印章下发的开除通知书。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李明在工作中扭伤腰后,因报销医疗费之事用装订机将财务主管砸伤,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及被告公司制定的《员工须知》轨制,因为原告李明事后在派出所协调下自愿赔偿了受害者医疗费,应视认错立场较好。 3月11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林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明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崇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被告作出的开除决定,不支持原告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工伤假期工资、停工到开除通知前糊口津贴等共计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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