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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因违背国家计划生养政策,超生第4孩被单位辞退
直至2012年10月25日,向龙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龙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唐军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对唐军的申请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之划定,判决:驳回原告唐军的诉讼哀求
原告唐军1972年参加工作,是龙胜县利龙公司的司机,1975年与第一任妻子王玉娟离婚时已生养二个女儿,1979年与第二任妻子蒙菊香结婚又生养一个男孩。唐军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1996年4月自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其直到2012年10月25日才向龙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唐军在龙胜县利龙公司及龙胜县计生部分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仍坚持生养第四胎,其行为严峻违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养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划定,对其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是符合当时的政策法规的。 1988年其与蒙菊香离婚后与现任妻子黄芳结婚。为此,唐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哀求法院撤销龙胜县利龙公司的《处分决定》;补发原告被开除公职期间的工资及待遇1178000元。龙胜县利龙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原告唐军开除公职的处分,程序上亦是正当的。 1994年,原告妻子黄芳在未取得《计划生养准生证》的情况违法怀孕第四孩,当地计生部分及单位领导多次上门做思惟工作,但唐军夫妇均采取拖延、躲避的方法来应付,终极导致胎儿过大,无法引产。
。而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程序,故原告同时丧失了胜诉权。龙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 1995年12月30日,原告妻子黄芳在家生养一男孩(取名唐强)。因违背计划生养政策,龙胜县利龙公司对唐军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唐军不服,自1995年5月11日以后,陆续向滑石矿、计划生养局、县政府、县委、县工会递交申请讲演,要求恢复公职。
因违背国家计划生养政策,超生第4孩被单位辞退,唐军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2013年3月13日,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驳回原告唐军的诉讼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