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郑州某私营病院就因违法解除女医护职员劳动合同
病院称柳云不具备岗位任职要求,并拒绝将护士执业证的相关手续转到病院,病院无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柳云严格遵守病院各项工作轨制,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不久,就把一个原本护理工作混乱的单位治理的井井有条。近日,郑州某私营病院就因违法解除女医护职员劳动合同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3万余元。
今年42岁的柳云(化名),2010年8月23日凭优秀的业务能力应聘到郑州某私营病院工作,病院任命她为病院护理部主任,负责病院的护理治理工作,月薪3650元现金发放。
2012年7月4日,病院溘然通知她到省会郑州以外的其他病院工作,而这些病院与原告不属于统一法人,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柳云没有执行。其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病院于2012年7月4日以柳云不听从病院工作铺排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在本单位为柳云铺排了相应的工作岗位,故病院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不符正当律划定,病院应当依法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 200元,柳云主张过高部门依法不予支持。病院哀求不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遂判决郑州市某私营病院支付柳云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603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200元,共计53403元。 2012年9月17日该委员会裁决郑州某私营病院支付柳云工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26047元。
。柳云以为自己在病院工作期间,病院拒绝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她缴纳养老保险,并拖欠2012年6月份的工资,且无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相关划定。柳云哀求法院判令病院支付拖欠其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00元,支付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603元,以上共计53853元。病院立即以柳云不听从工作铺排为由将其开除,并在通知被解雇的同时将其办公室及材料柜上的钥匙没收,要求柳云立刻离开病院。因柳云工作时间病院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未为柳云发放2012年6月份工资,故病院应当支付拖欠被告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00元,并支付被告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603元。
病院作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对其人员的人事治理行为必需符合劳动法律划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柳云于2010年8月23日应聘到郑州某私营病院,并按照院方的要求工作,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
柳云和郑州某私营病院均不服该裁决书,分别依法向二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