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发生争议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小芳系某高校大三学生,21岁。2013年7月份,小芳通过网上联系了一家传媒公司进行假期实习。双方约定,小芳从事办公
室文秘工作,月工资2000元。2个月的暑假结束了,小芳进行了工作交接,但单位却迟迟不发给小芳工资。无奈之下,小芳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4000元。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见,在校大学生
利用假期进行社会实习,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小芳与传媒公司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委遂建议小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