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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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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遭遇交通事故不能索赔误工费

 1998年5月30日出生的小马,于2013年3月1日到某电子公司打工。3月21日下午,下班后的小马骑自行车行至某 交叉路口时,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小马受伤倒地。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马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小马之伤为8 级伤残。8月,小马的法定代理人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17978.97元。在误工费方面,小马提交了电 子公司为其开具的收入证明。保险公司在答辩过程中提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小马还不满15周岁,其请求赔偿误工费与法不符,且不合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 小马要求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虽然《民法通则》规定,对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误工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童工误工费赔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 利。”由此可知,当前我国法律禁止童工现象,就算未满16周岁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务关系,仍得不到法律保护,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法上 的劳动主体资格,因而不能享有工资收益,也就不存在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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