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 自担工伤待遇有关费用

万某2012年1月与济南某铸造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6个月后,万某在工作中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并 落下8级伤残。公司一直没有向当地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万某一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为此,万某于近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请,要求铸造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有关费用。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17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超过30日,没有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据此,如果公司拒绝承担姚某因 工伤导致的相关费用,万某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委遂裁定由铸造公司承担万某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