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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免费搭载致人受伤 车主担责80%
好心搭载他人,不料发生车祸致搭载人受伤。近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车主按照过错程度,赔偿搭乘者6.5万余元。
2012年10月某日早上,王某驾车准备到青岛办事时偶遇邻居。得知王某的行程后,邻居请求王某将自己一位家住青岛的朋友来某带上,王某虽不情愿,但碍于
面子还是答应了。岂料天不遂人愿,王某驾驶轿车行驶没多久就发生车辆自翻,致来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
任。事后,王某主动支付了来某的全部医疗费用,但对来某要求再行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8万余元的请求则坚决不同意,来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偿搭乘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搭乘者提出免费搭乘后,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一旦同意,就有在运输过程
中保障免费搭车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来某乘坐王某车辆虽系善意搭载,但也形成相应的合同行为,因此作为驾驶人员的王某就有义务保障车上乘客的
安全,且来谋受伤系因王某驾驶车辆不当所致,其应承担赔偿来某损失的主要责任;来某主动要求搭车,属于善意同乘者,其明知肇事车辆不属于营运客车,如搭乘
将具有一定风险,却仍免费搭乘,亦有过错,应对自身行为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案情,承办法官认为王某与来某之间按照8:2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法院
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