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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劳动法规
女职工生养或者流产的医疗用度
(二)功课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尺度的功课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功课或者潜水功课,伴有强烈振动的功课,或者需要频繁哈腰、攀高、下蹲的功课。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尺度中划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功课;
(八)噪声功课分级尺度中划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功课;
(七)高温功课分级尺度中划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功课;
(六)低温功课分级尺度中划定的低温功课;
(五)冷水功课分级尺度中划定的冷水功课;
(四)高处功课分级尺度中划定的高处功课;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纵,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出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功课;
(一)功课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尺度的功课;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高处功课分级尺度中划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功课。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尺度中划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功课;
(二)低温功课分级尺度中划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功课;
(一)冷水功课分级尺度中划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功课;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功课,或者中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功课。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尺度中划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功课;
(一)矿山井下功课;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十六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划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划定,侵害女职工正当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划定,侵害女职工正当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背本划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视治理部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尺度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背本划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视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管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休止有关功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封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划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尺度计算,处以罚款。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划定的情况进行监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视治理部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划定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妊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举措措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难题。
用人单位应当在天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铺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养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天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铺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养或者流产的医疗用度,按照生养保险划定的项目和尺度,对已经参加生养保险的,由生养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养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养补助,对已经参加生养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的尺度由生养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养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尺度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生养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养多胞胎的,每多生养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铺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铺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实,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铺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养、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划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出产监视治理部分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划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前提,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合用本划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难题,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划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划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