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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有哪些原则?

(1)“三方原则”。就是由政府、工会和经济综合治理部分三方分别代表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共同介入劳动关系的协调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施展劳动行政部分、工会和经济综合治理部分各自的上风,增强仲裁的权势巨子性;有利于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2)实行强制仲裁原则。在我国,经济合平等仲裁同一实行“自愿仲裁原则”,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而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则实行强制原则,发生争议的双方无需达成一致,只要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


  (3)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管是仲裁调解书,仍是仲裁裁决书,只要双方签字盖章或未在法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便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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