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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时间:2020-05-28  【转载】

 近日,上海、广东、北京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社部门,均围绕新冠肺炎疫情,就妥善化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纠纷,统一裁审执法口径,提出了指导意见或具体解答。


  其中关于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应当如何支付的问题,根据2020年4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8号文规定,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广东和北京地区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但总的说来,各地政府都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关注一


  “停工停产”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实中企业停工停产的原因有很多,如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再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停工停产,包括因订单减少、经营困难、淡季等采取的停工停产措施。


  此次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规定”,但国务院同时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另外上海还做出了“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规定,在疫情情况下除了基于民生保障、防疫需要的个别企业能够开展生产经营外,其他企业需要继续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延迟复工。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9日之后继续受疫情影响,不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虽其原因各不相同,但结合当前疫情,仍有别于国家之前规定的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所造成的停工、停产,更有别于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规定以及上海延迟复工规定。


  根据《上海意见》,以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而无须严格按照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但如果无法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就生活费的标准来说,上海市尚无特别明确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可以理解为,在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形下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标准,一般来说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地区对于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要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对于提供了劳动的,则要求协商工资待遇,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地区明确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论劳动者处于何种情形的,均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典型案例】 突然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在上海打拼了22年的老牌洗衣公司“象王”陷入了危机。整个2月份,上海187家门店全都停止了营业。没有了门店接单,洗衣工厂自然也就没有了洗涤的工作。厂里的洗衣设备从头到尾都没有开启过一次,往日热气腾腾的洗涤车间一下子变得冷冷清清。


  整个2月份,没有一分钱的进账。公司成立以来,财务的营收账款上第一次破天荒显示出了月收入“0”元。公司上下100多名员工,2月份的工资怎么发?员工群里的一句提议让公司上下沸腾了:“2月份的工资,要不就算了吧。”很快,有不少员工也对此予以“同意”的响应。


  不拿一分钱?真的可以吗?公司管理层的视频会议再一次启动。最终,经过商议,公司决定,无论如何也要保住员工的一份最低工资。在企业工会和行政的努力下,职工们一笔一画地在一份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从曾经月收入过万的管理层,到月平均四五千元左右的洗衣厂工人,146名员工都同意降薪,大家2月份的工资统一成了相同的数字: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


  3月10日,146名员工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醒,2月份的工资准时打到了每一个人的工资卡上。和22年以来的每个月一样,未晚一天。2月份职工一天活也没干,拿到的工资虽然少了一点,但毕竟还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特别是工作岗位保住了。


2020-05-28 07:37:32 来源:劳动报

  关注二


  如何理解“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对此上海等地尚未明确有关口径。


  而根据2020年4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若干案件的解答》(以下简称《广东解答》)第14条,停工停产期间的计算,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结束的次日起至用人单位复工或者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在2020年春节假期之前已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停产起始日期为宣布停工停产之日。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举个例子。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3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4月30日,其中3月3日至4月1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4月2日至4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广东解答》,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举个例子。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3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3月20日,则此期间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企业复工复产,但4月1日企业再次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要从4月1日重新计算,不得将3月3日至3月20日累计计算在内。


  各地如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自规定执行。


  关注三


  劳动者能否按“推定解雇”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但停工停产对劳动者的影响仍比较大,那么劳动者能否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上海意见》,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对于确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应审慎处理, 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不宜轻易判决解除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如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审查该未支付或未缴纳行为确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 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宜支持。


  所以,除非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存在恶意针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情况,且停工停产不具有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应支持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及索要经济补偿金。(文 周斌 摄 贡俊祺)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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