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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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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形

时间:2020-05-12  【转载】

劳动合同可变更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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