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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于1988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岗位是销售经理,月工资为10000元,2008年之前单位对销售部门没有明确的考核办法,2008年开始单位改制,为了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制定了一套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但,张某在2008年工作期间一直无法达成指标的70%,公司认为张某无法胜任销售经理,就将其调整到其他部门,工资不变,但是张某消极怠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2009年4月30日,公司就向张某发出了不能胜任解除通知,但只同意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张某不服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月工资10000元和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出具了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及张某2008年严重无法达成指标的记录,调岗通知,和张某消极怠工不配合工作的相关证据。张某对公司的相关证据都予以认可。只是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提出异议。公司对经济补偿金也无法提出计算标准和依据。

仲裁认为既然张某对公司提供的不能胜任的相关证据予以认可,认为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但是经济补偿金计算有误。

最多的仲裁裁决是: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34,814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就本案涉及两个问题,(1)张某工作年限有21.5年,但是协商解除在2008年之前有12个月赔偿月份的限制;(2)由于张某的工资高于2008年上海市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又有一个三倍封顶的限制。所以应该分段计算:

A、2008年之前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B、 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因此,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48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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