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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克扣员工工资  却说扣款事出有因

时间:2019-12-05  【转载】

公司拒绝宁霞云的全部仲裁请求。其理由是:公司与宁霞云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之间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性质。该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宁霞云系销售业务员,代理销售公司在武汉地区合作酒店的会员卡,其工作目标为:前三个月平均每月业绩达到16张的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平均业绩10-15张的,合同周期自动顺延一个月,平均业绩9张以下的,合同终止。

  公司辩称,宁霞云每销售一张会员卡,享受100元奖金(无底薪),若平均月业绩达到10张以上的,享受每工作日100元底薪奖励+阶梯式奖金。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工资。

  对于宁霞云的出勤情况,公司称,其无需坐班出勤,如果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及会议,每日不超过4小时。工作期间,宁霞云平均3个月的业绩在10到11张之间,所以,劳动合同周期自动顺延,其工作至2018年2月2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因宁霞云不履行交接手续,公司暂扣她最后一周工资400元,希望她配合完成交接工作,再结算相应报酬。

  宁霞云说,她不同意公司的主张,认为公司系无故克扣工资,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此外,其根据法律规定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但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安排她年休假,并故意以其没有完成工作为由迫使她离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宁霞云2018年2月21日至2月28日期间工资1004.86元、2017年4月6日至9月2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937.93元、未休年假工资1000.5元,各项合计1994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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