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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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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签劳动合同 离职员工索要赔偿
时间:2019-12-05 【转载】
宁霞云今年28岁,是湖北省大悟县人。从武汉一所大学毕业后,她一直在当地工作。2016年9月28日,她应聘进入北京一家酒店投资公司。该公司总部在北京,在当地招聘业务员的目的主要是推销酒店会员卡。
宁霞云说,她入职后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的计薪周期是每月20日发放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期间的工资,她的月平均工资为3684.5元,公司最后一次向她打卡支付工资日期为2018年2月20日。干了几个月,她觉得公司管理很不正规,于2018年2月28日提出离职。
“我天天看不到公司的人,也没到公司总部去过,不知道公司到底怎样?这样干工作心里没有底,我就想换个单位。”宁霞云说,离职后,她于2018年4月5日到武汉市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损失补偿,以及因拖欠工资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信用卡扣费损失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