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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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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合同签字有假 应该由谁举证?

事件:2014年5月,小张到某服装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今年6月19日,在事先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告知小张双方劳动关系即刻解除。于是,小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


庭审:庭审中,该公司对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认可,但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辩称应予驳回。因为公司已与小张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当庭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可小张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是不真实的,“乙方”签名处并非其本人签字。公司认为,小张否认劳动合同真实性,应当出示证据证明。关于劳动合同的真伪,应该由哪方举证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休。


最后经司法鉴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非小张所签。于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小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如果对劳动合同的真伪有异议,那么,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


律师刘安财指出,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是,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显然无需提供证据,因为其主张双倍工资的事实依据,是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为了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则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予以否认,用人单位只提供劳动合同不算尽到举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属于对劳动合同成立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具体说用人单位应补充以下证据:一是需在规定时限内,对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逾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是可提供劳动合同签订时在场人员的证言,或录制的视听资料,以此作为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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