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员工不得解聘
时间:2019-10-08 【转载】
2019年1月5日,邱婷婷在上班时不慎从二楼跌落并落下三级伤残构成工伤。4个月后,公司以其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适应安排的其它工作,尤其是造成伤害的过错在于邱婷婷为由,决定将其解聘。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公司不能解除邱婷婷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