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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不得解聘

时间:2019-10-08  【转载】

 在得知古晓琼怀孕后,公司考虑到古晓琼接下来还有产期、哺乳期等漫长的假期,期间不可避免地耽误工作,遂以其到外地孕检休假三天,但未经公司批准构成旷工为由,决定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古晓琼未经批准而休假,可其事由是孕检,公司不能行使解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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