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不得解聘
时间:2019-10-08 【转载】
在得知古晓琼怀孕后,公司考虑到古晓琼接下来还有产期、哺乳期等漫长的假期,期间不可避免地耽误工作,遂以其到外地孕检休假三天,但未经公司批准构成旷工为由,决定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古晓琼未经批准而休假,可其事由是孕检,公司不能行使解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