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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
罗某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某在工作时间不 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某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 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某受伤未在工作时 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结果
本案是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罗某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醉酒”的认定? 法院认为,罗某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 实罗某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 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