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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借用营业执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借用方借用营业执照时,借用方和出借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该条规定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借用方借用营业执照时,应当将借用方和出借方列为当事人,但没有明确借用方和出借方与劳动者之间分别构成的法律关系,两者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借用方和出借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责任,应以谁的名义招用劳动者为基础进行分析.


1、借用方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情形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借用方借用营业执照时,借用方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借用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借用方或出资人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并承担其他损害赔偿责任。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借用方以出借方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情形


借用方以出借人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出借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出借方承担相应责任,借用方或出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两种情形中,虽然借用方和出借方均是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上述两种情形劳动者获得的赔偿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形,劳动者获得的是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其他损害赔偿,(注意:此处没有双倍工资差额一项,理由是双方无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形,劳动者获得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权益.(当然包括双倍工资差额一项)所以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借用方借用营业执照时,以不同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同,劳动者权益救济也不同。


(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借用方借用营业执照时,借用方和出借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1、借用方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情形


由于借用方自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自已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应知道自己是由借用方招用,故借用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出借方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在与借用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对用人单位是明知的,且借用方借用出借方的营业执照是为了符合法定的经营资格问题,借用营业执照并不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2、借用方以出借方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情形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借用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借用方承担相应责任,出借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出借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反对并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事实告知劳动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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