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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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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05万元 包工头获刑10个月
去年春节前夕,农民工正准备等着领工资回家与亲人团聚,谁料包工头却拖欠工人工资后隐匿行踪。近日,柳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被告人兰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某建筑公司承建柳江一房地产公司项目工程,并将该房地产项目部分外墙装修工程分包给兰某。之后,兰某雇请了冉某某、梁某某等多名农民工到场地施工。施工期间,兰某陆续从房地产公司项目部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52万余元,但兰某并未将结算款用于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资,而是挪作他用。后兰某隐匿行踪并变更电话号码,拖欠冉某某、梁某某等66名工人工资共计105万余元。
为了让工人们顺利领到工资回家过春节,2018年2月,某建筑公司代为垫付兰某拖欠的66名工人工资共计59万余元。2018年3月12日,柳江人社局向兰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李某并未按期整改,并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3月,某建筑公司向66 名工人垫付全部剩余工资46万余元。
2018年12月12日,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柳江法院提起公诉。
柳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隐匿行踪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10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