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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老板娘帮男友打理生意 分手之后能否索要工资?
编辑同志:
我与温某相恋后,见他独自开着一家超市,不仅要为顾客提供各项销售服务,还得东奔西跑地组织货源,终日忙碌非常辛苦。出于体谅,我从一年前起便辞去原有工作,自愿帮助他打理生意,雇请的员工一直称我为“老板娘”。
近日,因温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强烈要求与我分手,而我虽一再努力修好却无济于事,只好表示同意。不过,我要求温某补偿我帮其打理生意以来的工资。
可温某认为,他从来都没有聘用过我,彼此也没有说过需要支付工资、付多少工资,我参与打理生意完全是自愿帮忙,他与我彼此之间因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索要工资。
请问:温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周春燕
周春燕读者:
温某的说法并无不当,你确实无权向他索要工资。
劳动者要想获得工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付出了相应劳动,二是用工一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已经付出劳动也不能获得工资。
而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少也要有口头约定。此外,劳动者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就本案而言,你与温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来判定。
该规定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与上述规定相对应,你虽然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付出的劳动也已是温某生意的一部分,符合上述规定第(一)(三)项的情形,但你并没有基于工作关系而受温某的约束和管理,温某不仅无权向你下达工作任务,在你没有完成任务的情况下,温某也不得对你给予制裁或者处罚。
鉴于你是自愿帮助温某打理生意,是受双方爱情的驱使进行的自愿无偿的帮助行为,属于义务帮工的性质,所以,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二)项的情形。
基于上述原因,在你与温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你不具备向其索要工资的要件。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