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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安排员工待岗,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时间:2018-07-30  【转载】

2009年2月1日,马楠入职某专用机床公司后,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3年2月18日止。

  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员工行为规范中处分一节第五条规定:员工之惩处,一般过失三次,重大过失两次或存在严重过失应予以解雇、免职或息工待岗。

  2017年4月,公司以经营困难,马楠多次不能完成每月工作任务量,屡次在公共场合大声叫嚷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签署工资条等理由,以公司专门会议的形式做出决定:让包括马楠在内的4名员工进行息工待岗6个月。该决定同时征得了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同意。

  同处10月18日,马楠以邮寄快递形式通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关系解除。马楠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后,马楠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马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万元。

  【分析】

  公司既然制定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就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分。

  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员工行为规范中处分一节第五条的内容规定,即使职工工作存在过失,公司应首先对其过失行为进行定性,属于一般过失、严重过失还是重大过失,然后再对过失行为的次数进行认定,而不应直接安排被告息工待岗。

  由此可见,公司安排马楠息工待岗属于违法,即便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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